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
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下列事项:①本村财务收支情况;②本
村债权债务情况;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
用情况;④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⑤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
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⑥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的事项有以下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