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委员会适用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将乡镇改为街道,撤
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实际情况是,不少撤村后改称居
民委员会的,其居民仍从事农业生产,仍承包原有的土地,集体经
济的性质与形态基本未变。 因此,对于这类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
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的规定。 通过合法程序,完全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
适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严禁以“村改居”为名,不顾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强征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强行改变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性质,改变村民自治的性质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