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
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
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
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
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
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
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问答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
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
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
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