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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靓影人像”摄影工作室支付精神损害 赔偿金?
    2019-03-28 信息编号:832637 收藏
翠华能否要求 “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
灭失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
纪念物品”,应当是一种具有公认的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
能够预见的、具有精神价值、一经损毁或灭失就不可挽回的、与特
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特定有形实体物。如不可恢复的纪念照、结婚录
像、祖传物品等。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特定自然人往往具有特别
的意义,这些物品受到损害,如果不给予赔偿往往会产生不公平的常见权益保障纠纷 019
结果,难以平息一方当事人的愤怒。因此,法律允许该类纠纷中受
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的基
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对精神痛苦客观上不能作出数理
评价,而且精神痛苦的个案也有差别,赔偿数额只能在个案当中斟
酌确定。
本案中,翠华的婚礼照是其婚礼上美好瞬间的记忆,是具有人
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 “靓影人像”摄影工作室的过错
致使胶卷丢失,给翠华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参照当地的
经济发展水平,翠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 4 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
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提个醒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
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
神损害。020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是
否承担侵权责任?常见权益保障纠纷 021
案 例
小明 5 岁,小亮 6 岁,两人同在开心幼儿园上学。小亮是个非
常淘气的孩子,一次课间,在上厕所的路上,小亮从小明的身后推
了他一下,使得小明摔倒在地,左胳膊骨折,花去医药费等 8000 多
元。事后,小明的妈妈找到幼儿园要求给个说法,幼儿园坚持认为
他们已经尽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该负责赔偿,她应该去找小亮
寻求赔偿。
无奈之下,小明的母亲找到小亮的家人,但同样遭到拒绝,理
由是他们的孩子是未成年人,不能承担责任。最后,小明的母亲起
诉到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小亮的家人赔偿其儿子的
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