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
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国际、国内或行政主
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
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
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政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
体在行政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政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
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
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
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