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 它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
意义的事实。 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
证明对象的确定有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目的地收集和提供证据,也有利于人民法院
及时地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地解决民事纠纷。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实都能
成为证明对象,能够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首先,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
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
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其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
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第三,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
系。 于是在三段论式的证明过程中,只有蕴涵于实体法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才是当事人证明的
主要对象。
根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