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
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
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
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
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
供,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
能的人,进行鉴定以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
体等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其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
录像等。 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
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
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