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不同形式或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
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现象的联系。
“经济”一词,从广义上讲,它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
力。 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①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②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
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
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因为: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
围;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
序和方法;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