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诉讼效率,2012 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法院对受理的
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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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程序。 这是为了缓解过去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适用率较低、未能充
分发挥其快捷经济的程序优势的困境。 “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
钱、有价证券,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转入督促程序须以当事人
没有争议为前提,因为如果当事人本身还有争议,转入督促程序后债
务人可以通过异议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后又要转入诉讼程序,
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能通过督促程序解决问题。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可以调
解的”,应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
的意愿,及时开庭审理。 这里应注意,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都可以进
行调解。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审判程序
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审判组织形式的确定,需要在开庭前予以确定。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
议焦点。 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和明确争议焦点,是 2012 年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
焦点,提高质证的效果,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判断和认定事实,从而提
高案件的质量,减少二审和再审的可能,使纠纷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