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用申报须知
申报范围:
1、在本市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2、在本市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3、在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门诊)》;(一式一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盖章)
(3)报盘文件;(存入U盘,TXT文本文档格式,不要更改文件名)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费用明细或打印不全的提供)
(6)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7)《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分娩当次的诊断)
(8)《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仅限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取得此证明的提供,报销时已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取得此证明的不用提供)
(9)《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已在北京市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不用再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提示:因引产等情况申报产前检查费用时,还未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单的,报销时可提供结婚证原件。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门诊)》;(一式一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盖章)
(3)报盘文件;(存入U盘,TXT文本文档格式,不要更改文件名)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费用明细或打印不全的提供)
(6)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7)《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手术当次的诊断)
(8)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结婚证原件或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均可)。
提示:计划生育手术不包括:稽留流产、自然流产、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刮宫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