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fa)票是否都需要加盖发(fa)票代开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fa)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fa)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fa)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fa)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fa)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fa)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fa)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fa)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fa)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fa)票专用章。
税务稽查之增值税--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fa)票,公司注销,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合众大厦公司注销,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依斯特大厦公司注销,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江贤大厦公司注销,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fa)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fa)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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