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役军人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 ,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
是 :烈士 ,80 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 ,40 个月工资 ;病故 ,20 个
月工资 。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 ,
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
人 ,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 ,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1) 获
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 ,增发 35% ;(2) 获得军
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增发 30% ; (3 ) 立一等功
的 ,增发 25% ;(4) 立二等功的 ,增发 15% ;(5) 立三等功
的 ,增发 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 、因公牺
牲军人 、病故军人 ,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
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
人 ,除按照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
性抚恤金外 ,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
别抚恤金 。
【政策依据】 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枠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令 41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