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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个人可以擅自转让或出口秘密技术吗?
    2019-01-07 信息编号:594497 收藏
未经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口秘密
技术,也不得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对外交往、参观、展览等各项活动中涉及秘
密技术事项。
  • 在对外提供密级资料中保密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依照职权范围主管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2)组织、协调或者直接参与涉及多部门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3)依法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
    01-07
  •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级资料的审批权是哪一级?
    涉及全国性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须经所涉及的地、市级以上(含)地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批。其中,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
    01-07
  • 对外提供国家机密级资料的审批权是哪一级?
    涉及全国性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须经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批。其中,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
    01-07
  • 对外提供国家绝密级资料的审批权是哪一级?
    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须对外提供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01-07
  • 对外提供资料时的保密工作基本程序是什么?
    (1)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2)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3)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作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实际需要...
    01-07
  •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应遵循哪些原则?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够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