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 1994]031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
业退税登记表》 ,并根据具体情况, 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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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 集
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 (援外出口企业用) ;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 1-5 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8 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
企业提供, 第 9 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 第 10 项为所有办理退 (免) 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