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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互换
    2019-03-15 信息编号:806266 收藏
“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 可以对属于同一集
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1. 法律为什么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首先, 属于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有好有次, 有远有近, 有朝阳有不朝
阳, 对以户为单位、 人人有份的承包, 发包方应当本着公开、 公
平、 公正的原则, 以好坏搭配、 兼顾远近、 考虑用途的精神, 合
理分配承包地。 这样一来, 各承包户得到的承包地通常是东一
块、 西一块, 成片的土地往往分别由不同的农户承包。 分块承包
农村土地, 带来了一些耕作上的不便, 比如相邻两块地, 一农户
种植低矮的庄稼, 但相邻的他人的承包地却种植高秆作物, 为
此, 双方可能会因为农作物的采光、 通风问题发生纠纷。
其次, 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要求越来越多的农业机具用于耕
种、 收割, 但土地分属不同的承包经营权人, 太小的地块常常使
农机具不能施展拳脚。 再比如, 有的农户擅长种小麦, 有的农户
精于种棉花, 但农户承包的几块土地, 可能分别适于种植不同的
作物, 由一个农户承包, 其技术专长就得不到尽情发挥。 为此,
在一些地方, 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者出于其他考虑, 互通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方式, 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 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
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 但从性质上看, 是由交换承
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 权利交换后, 原有的发包方与
承包方的关系, 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 双方的权
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农户在自
愿的基础上, 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
 16权进行的交换。 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 涉及承包义务
的履行, 因此,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通
常都是对等的, 也未剥夺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 只
要不违反法律, 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发包方就不应干涉。
3.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改变, 不是土地用途及承包义务的改变, 互换后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
地, 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 比如, 发包时确定某地块用于
种植粮食作物, 承包经营权互换后不能用于开挖鱼塘; 承包某地
块需要交纳多少税费, 承包经营权互换后, 仍要按原标准交纳。
第二, 家庭承包的土地, 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
属, 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 因此, 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
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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