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了社保就不需要商业保险了
很多人认为:“我有社保,保障很齐全,商业保险就不用买了。”其实不然,保险
就好比我们穿衣服一样,春秋之季有薄衫,寒冬之时需棉服。如果留意的话,大家会
发现社保里面有“基本”俩字,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医疗还是养老,它最多也只能满
足一些基本需求。社保的显著特点就是“广覆盖、低保障”,这就必然导致社保可能
会出现保障额度不足的问题。而商业保险是在社保的基础上的有益补充,这对保障自
己的生活品质是完全必要的。
2.保额并非越高越好
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
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案例】
王先生将其总价值 10 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 A、B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 公司
承保金额为 8 万元,B 公司承保金额为 12 万元。王先生这笔家财发生全损,也就是
10 万元的损失,此时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偿呢?
按照《保险法》规定,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
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别承
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算下来,则是 A 公司赔偿 4 万元,B 公
司赔偿 6 万元。
这也就相当于王先生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一倍的保费。
【小贴士】在为同一标的多份投保时,切莫希望靠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而获得
额外的收益,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
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你的名字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
的“黑名单”中,以后就麻烦了。154
当然,在计算保额的时候,还会碰到一个超额保险的问题。超额保险,顾名思义
也就是指投保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重复保险最大的不同是超额
保险的合同只是同一份而非多份。
产生超额保险有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
险价值;二是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
保险价值。
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
则合同无效;如果是非恶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
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
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案例】
私营企业主高先生曾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两份保险一
年内最高保额均为 10 000 元,两份保单均在有效期内。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
医疗费用 16 800 元。由于高先生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其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因此
最后高先生手头有总额为 16 800 元的发票。
他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假设高先生选择先去甲公司申请理赔,
假设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他就先从甲公司报到 10 000 元保险金,然后等额于 10 000
的发票就被甲公司拿走存档了,或者甲公司会在发票中注明自己已经赔付了 10 000
元。这样,高先生就只能拿剩下的 6 800 元的未赔付发票去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
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两家公司都赔偿 10 000 元)。
在我国,医疗费用保险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
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也正是在这样的原理下,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称为报销型、补
偿型)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
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因此,投保方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也只能按照次序去不同保险公司
逐一理赔,最后获得赔偿金总额肯定不会超过自己的实际花费(以发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