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其他未分类信息
    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
    2019-04-15 信息编号:870166 收藏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
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
所有的农村土地。《物权法》第 151 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
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
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物权法》第 12 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
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窖,建设
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3)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
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
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后,固
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存在,也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由于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与建筑技术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
中和地下扩展,由平面而趋向立体化。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有主张采纳空间权制度,以促
进并规范对空间的有效利用。所谓空间权或称空间利用权,是指对地上或者地下空间依法进行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
土地的利用,并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间。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据建设用地
使用权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间的一定范围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
可以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应当
能够满足土地的立体化与多层次利用的需要。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
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会员类型:VIP会员
  • 信用等级:信用值:0
  • 联系电话:13840182966
  • 联系Q Q:117001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