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案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
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3 日内补送;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9 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
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
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二)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28 条第 2 款规定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