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长度又称用户要求长度或合同长度。标准中对交货长
度有以下几种规定:
(1)通常长度 (又称非定尺长度)。凡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
度范围内而且无固定长度要求的,均称为通常长度。例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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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标准规定:热轧钢管,3000~12000mm;冷拔钢管,2000~
10500mm。
(2)定尺长度。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是合同中
要求的某一固定长度尺寸。但实际操作中都给出绝对定尺长度
是不大可能的,因此标准中对定尺长度规定了允许的正负偏
差值。
生产定尺长度管比通常长度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较大,一
般要在基价基础上加价10%左右。
(3)倍尺长度。按需方要求的单倍尺长度切成整数倍的长
度。规定长度的2倍的长度叫倍尺长度,规定长度的3倍的长
度叫3倍尺长度。
若标准中无倍尺长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规定时,应由供需双
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倍尺长度同定尺长度一样,会导致生
产企业成材率大幅度降低,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
其加价幅度与定尺长度加价幅度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