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邓某与朋友聚会完驾车回家。因不甚酒力,喝了少
许啤酒的她感到头痛欲裂。行至一十字路口时,眼看交通信
号灯就要由黄变红了,为了能尽快回家,邓某加大油门欲冲
过红绿灯。不料行人黄某突然从人行横道的一边跑了出来,
黄某即刻被邓某驾驶的轿车撞飞五米开外,头部着地,当场
身亡。惊恐万分的邓某下车查看,发现黄某已停止了呼吸,
立即弃车而逃。事发后的第三天,在一处废弃的厂房内邓某
被警方抓获。悲愤的受害者家属听说邓某已被捕,纠集了十
多个亲戚朋友赶到公安局,情绪激动地要邓某 “一命抵一小百科
命”。那么,邓某会被判死刑吗?
依据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本案邓某触犯的是交通
肇事罪,并且属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被判处3年以上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特
征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一旦行为人主观上
的罪过形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犯罪性质也会发生明显变化。
本案中,如果事故发生时黄某并未死亡,邓某为逃避法
律追究,将黄某运到荒郊野外再将其抛弃,致使其无法得到
及时救治而死亡,那么邓某所犯罪行将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在第一次撞击黄某后,邓某为减少赔偿费用而对黄某实
行第二次撞击或者直接从黄某身上碾过,致使黄某死亡,那
么邓某同样触犯故意杀人罪。后两种假设由于手段残忍,情
节恶劣,根据 《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邓
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另外,刑法对死刑适用对象有所限制,
对犯罪时候不满18岁的人或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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