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产业竞争压力的加剧,许多旅行社越来越重视企业优秀员工的培
养,通过各种培训来提升其业务素质和能力,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旅
行社也有另一方面的担忧,一旦为员工投入了大量的培训资本,员工如果提前
终止劳动合同,将会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损失。 那么如何规避“人力资本投入”损
失呢?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服务期”的规定。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
264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
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
单位的投资回收期。 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
不能随意解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
务期。 由此可见,设定服务期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
“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
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
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因此,旅行社在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时,要保留好
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并作为证据予以保留。 第二,
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法律明确了企业有对员工进行培训的义
务,一般包括:上岗培训、转岗培训等。 对于这些费用,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另外,旅行社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
训费用,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
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
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
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
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
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
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