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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用“竞业限制条款”来避免核心管理人员跳槽?
    2019-02-21 信息编号:740558 收藏
随着旅行社的发展,其为员工提供的平台也逐步扩大,一些高级管理人员
在日常的业务中掌握了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模式等商业秘密,一旦这些人员
离职加盟其他旅行社或自己开展相关业务对原企业的冲击较大。 “员工跳槽”有
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员工加入旅行社后,自身综合能力不断提高但是旅行社却
没有持续发展,从而难以为员工提供更宽阔的平台;另一方面,一些旅行社的业
务发展趋势不错,但是员工受企业理念、自身追求、经济利益等因素影响而跳槽
或自主创业。 劳动关系除了具有财产属性外,更重要的还体现在其人身属性上,
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
业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
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的择业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达到保
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措施。 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离职后不得自营或
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业务,或者生产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 作为员工承
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竞业限制期内向员工支付竞业限
制补偿金。 应该说“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对企业来讲,其可以保护企业
的利益,但要付经济补偿金来弥补对方的损失;对员工来讲,其可以无偿获得企
业的补偿金,但作为对价,其择业或创业的自由度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因此,
只有了解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才能合法、合理的设定“竞业限制”条款。
一、竞业限制适用的对象
《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以
看出,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旅行社的
商业秘密更多的体现为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旅游辅助服
务者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 3 个,一是不公开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
266晓,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二是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
潜在的经济利益;三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因此,如果员
工的工作涉及商业秘密,旅行社可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为了充分说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具体对象,《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明
确了 3 类人员,分别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
般包括 2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以能够与本单位形成
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二是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应限于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
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单位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
补偿金。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
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若无约定,即
便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第 六 篇 旅 行 社 用 工 篇 26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
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
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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