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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人员发生工伤后需旅行社支付的赔偿额如何 计算?
    2019-02-21 信息编号:740595 收藏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了《工伤保
险条例》,2010 年国务院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修该后的条例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应该说,旅游产业是一个风险性很高的行业,其中导游人员的人身
安全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旅行社经营过程中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一旦发生导游
工伤问题,旅行社应积极启动工伤保险,一方面可以使导游获得赔偿,另一方面
也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因为从目前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来看,员
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主要有: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
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大部分的工伤医疗、工伤护理、工伤伤残、工伤死亡
等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切实帮助旅行社掌握工伤赔偿标准,笔者将
相关赔偿条目梳理如下: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
亡补助金;
第 六 篇 旅 行 社 用 工 篇 285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
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
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工伤职
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
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286种类 序号 赔偿项目 标 准 赔付主体 依据法条 备注说明
工伤医
疗待遇
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
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
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保
险条例 》
第 30 条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 、 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3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4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
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5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
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 32 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
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
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
月 ②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过 12 个月
用人单位
《工伤保
险条例 》
第 33 条
①工 伤 职 工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后 ,停 发 原 待 遇 ,按 照 本 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②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③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需 要 护 理
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计算
第 六 篇 旅 行 社 用 工 篇 28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种类 序号 赔偿项目 标 准 赔付主体 依据法条 备注说明
工 伤 护
理待遇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
险条例 》
第 34 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 残
等级并经劳动能力 鉴 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 活 护
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工伤保险基金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工伤保险基金
1
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
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
险条例 》
第 35 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定 为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个人 以 伤
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
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 六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 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
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
退 出 工
作岗位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按
月 支 付 伤 残 津
贴 退
休 后 享 受 基 本
养老保险待遇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保
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由用人
单 位 安 排 适 当 工
作。 难以安排工作
的, 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 伤 伤
残待遇
2
五 级 、
六 级 伤

《工伤保
险条例 》
第 36 条
(续表)
288种类 序号 赔偿项目 标 准 赔付主体 依据法条 备注说明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3
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
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
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37 条
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七级
至十
级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
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9 年 全 年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7175 元)的 20 倍
工伤死
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39 条
伤残职工在停工
留薪期内因工伤
导致死亡的 ,其
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 1 款规定的待
遇。
1 级至 4 级伤残
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死亡的 ,
其近亲属可以享
受本条第 1 款第
(一 )项 、第 (二 )
项规定的待遇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
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
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 六 篇 旅 行 社 用 工 篇
(续表)
28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 50%、40%或者 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
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
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
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
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
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
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290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
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
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9 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75 元)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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