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旅游产业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从业人员的待遇问题比较突出,二者
之间的矛盾愈来愈凸显。 导游职业工伤风险较大,笔者在对导游员进行调查的
第 六 篇 旅 行 社 用 工 篇 29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过程中发现许多旅行社不为其导游投保工伤保险,其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
面:一是认为旅行社只通过导游服务公司使用导游,不必缴纳工伤保险;二是认
为投保工伤险需要另外支付额外费用,不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来开拓市场;三是
认为旅行社已缴纳“旅行社责任险”,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 4 条之
规定,责任险中包含了导游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不用再次为导游缴
纳工伤保险;四是一些旅行社要求导游自己投保人身伤亡商业保险,所以就认
为这种方式可以转嫁企业风险,无需企业再为其投保工伤保险;五是一些旅行
社为导游投保人身伤亡商业保险,并认为这种做法完全代替工伤保险;六是一
些旅行社认为如果导游出现了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人身伤亡,由第三人赔偿就
可以了,与工伤保险没有关系。 另外,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旅行社存在投机心
理,没有长远发展规划,纯粹就是为了少掏钱而不为自己的专职导游投保工伤
保险。 应该说,这些观点都不正确。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导游无需承担相关的费用,而旅行社与导游约定的不投
保工伤保险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第 62 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
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
标准支付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2011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条规
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 63 条的规定追偿。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大
力保障了职工救济途径,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其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
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而用人单
位将面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追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偿还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偿还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账户余额少于应偿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
延期偿还协议。 用人单位不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偿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工伤保险待遇。
292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
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
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
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
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
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
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