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旅客车票按如下规定处理:第五章 铁路旅客运输规章、规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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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运行站和被阻列车应在车票背面注明“日期、原
因、返回××站”字样或贴同样内容的小条,加盖站名戳或列
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或中途站办理退票或改签
的凭证。
(2)在发站或由中途站返回发站停止旅行时,退还全部票
价,其中包括在列车上补购的车票,但加收手续费和携带品超
重、超大补收的费用不退。 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3)在停止运行站或返回中途站退票时,退还已收票价与
发站至停止旅行站的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
计算。
(4)铁路组织已购票的被阻旅客乘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持
原票有效。 组织旅客换乘其他列车绕道运输,车站应为旅客
办理签证手续,在车票背面注明“因××绕道××站 (线) 乘
车”并加盖站名戳。 绕道运输乘坐原座别、铺别时票价不补不
退,变更座别、铺别时,补收或退还差额。 中途下车车票失效。
(5)旅客要求在发站或一个中途站(返回途中自行下车无
效)等候继续旅行,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可恢复旅行。 旅客
要求恢复旅行时,车站应办理签证手续。
(6)由于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证明时,车站应开具文
字证明,加盖站名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