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
定, 禁止走私、 运输、 持有、 使用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单位或者个人无论通过什么渠道收到假人民币, 应及时上缴中
国人民银行、 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 发现他人持有少量假币, 应劝其向中国人
民银行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上交。 如果发现他人持
有较多的假币或有制贩假币嫌疑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要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扣留假人民币, 提供持币人的有关情况。
举报违法犯罪,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也是向制贩假人民币违法
犯罪行为展开斗争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