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 “现金暠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
银行汇票, 以及填明 “现金暠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可以由失票人
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 “现金暠字样和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以及未填明 “现金暠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不
得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因遗失、 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 失票人应
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 填写3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挂失止付通知书
应记载以下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 地点、 原因; 票据的种类、 号
码、 金额、 出票日期、 付款日期、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挂失
止付人的姓名、 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并加盖预留银行
签章, 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的, 银行不予受
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的规定, 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
后3日内, 也可在票据丧失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前和失票人在申
请公示催告前, 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 失票人不得再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 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由此给票据权
利人造成的损失, 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