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获得付款的, 在票据权利实效
内向出票银行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身份证明, 可持银行本
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
时, 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 应出具该单
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 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
(3) 银行本票丢失, 失票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
据权利的证明, 向出票银行请求办理退款。
(4) 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 确未冒领, 可以办
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