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 保障人畜安全, 促进农业生产,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经营、 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 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 是指用于提供、 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
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 能提高农产品产量, 或改善农产品品质, 或增强植物抗逆
性的有机、 无机、 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 生产和使用安全、 高效、 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 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 生产、
销售和使用, 不得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