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各级用电检查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开展双 (多)电源
客户供电管理。
(2)双 (多)电源供电工程投用前,各级用电检查人员有权
检查工程是否按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设计、建设,对未按批
复进行工程设计、建设的,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企业相关
管理部门。
(3)各级用电检查人员在客户双 (多)电源供电工程验收中
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限期
整改。
(4)各级用电检查人员有责任定期对双 (多)电源投用后安
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有权提出整改建
议,并有责任负责整改完成情况的跟踪检查、验收。
(5)各级用电检查人员有责任检查客户 《供电用合同》、《双
(多)电源调度协议》、 《自备发电机使用协议》的履行情况,并
提出工作建议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