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
规定办理。
(1)客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 《供
电营业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
按客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客户当
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20%给予赔偿。
(2)客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客户原因引
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客户自备并经供
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客户未装此项仪
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