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有:
1.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协议达成后,肇事方因无能力付现款
而出具欠条给受害方,以求得交警部门将扣留的车、证件放行;付款时
间逾期后又不履行,受害方追究未果而向法院起诉;
2. 调解协议一次性履行解决后,当事人一方又以伤未痊愈或漏算
应赔偿的费用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的;
3. 调解期满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公安机
关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就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
人不违章行为的赔偿纠纷,当事人一方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或公安机关调解书或调解终结
书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
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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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为由,持有公安机
关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
行为造成的结论,提起民事诉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
的通知》第 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
主要有两种:一是未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是经公安
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而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