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
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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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被破坏。
胎儿是否应该作为间接受害人呢?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
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
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
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但对其出生
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这是一个亟
待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三种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