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通过运行主管部门向有关调度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4(2)设备运行主管部门向调度机构提出投入系统运行的申请书。
由调度机构对新设备进行正式命名和编号,划分设备的调度管辖和许
可范围,确定设备投运后的运行方式、有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
定值、主变压器分接开关放置的位置及远动通信要求等。
(3)新设备建设单位 (较大工程应组成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召集
有关单位开启动会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调度操作、启动、试运行计
划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以便有关单位事先做好启动操作的准
备,并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