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 2 条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
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
第一章 总 则 9强制执行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在我国,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 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因此, 虽然名为 “行政” 强制执行, 但执行主体并非都是行
政主体。 (2)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履行行政决定。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 当一个行政决定赋
予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种义务, 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拒不履行义务时, 行政强制执行的运用就有了相应的前提。 如果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履行了行政决定, 则行政强制执行就
失去了相应的前提。 (3) 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法强制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公民、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从而确保行政决定所赋予义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