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
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税款。
由于你们单位长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而且已被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力对你们厂长的轿车
进行查封,必要时进行拍卖以抵顶应该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