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因是确‘人举报后,工商局调查,马某拿出合同,合同
虽然是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和某厂签订的,但合I司上只有马某的
签字,没有该建筑公司的盖章。马某后让某建筑公司出具授权委
托书,这使该合同形式l』取得r“合法有效”的性质,但工商局
继续到某建筑公司调查付款情况,结果发现某厂的-I-程款并没有
走该建筑公司的账,这使工商局有理由认定马某与某厂签门‘的工
程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案的启示是:第一,公民个人要做
工程承包人必须挂靠在一家建筑公司,并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
订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所签订合同不仅要盖公司印章,而且要
使工程款从该公司账一l--走,这使向挂靠公司交管理费成为必然,
公民不能为节省这笔费用而违反棚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