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
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志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
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
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
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4)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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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医疗废物处理 檱签上注明。
(5)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6)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
专门机构处置。
(7)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
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等危险废物,应 当 首 先 进 行 压 力 和 蒸 汽 灭 菌 或 者 化 学 消 毒 处
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
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0)隔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人产生的医疗废物
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1)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 废物、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