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出《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
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禁止捕捞和食用水生
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
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
·48·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在这里,禁止捕捉、捕捞的
水生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白鳍豚、哲罗鱼、细鳞鱼、鲟鱼、
鳇鱼、水獭等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如确实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申请取得特许捕捉证后方才可以进行捕捉。
依据:《渔业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