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7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
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
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
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
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上述第(1)
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
车;属于上述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
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