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客观检
验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伤残是因道路交
通事故损伤所致的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
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损失。应当指出,并不是所
有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都有残疾,有的人员受伤后经治疗完全康复的,
则不在伤残等级的评定范围之列。
伤残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进行。评定人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对人体受
伤后的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以及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
关系等进行认真的检验,在检验的基础上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后进
行综合评定。评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
并发症治疗终结以后进行,如果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伤
残评定包括初次评定和重新评定,当事人对初次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
求重新进行评定。处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提交上一级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评定。评定的结果必须出具评定书或鉴定书。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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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的评定人应具有医师以上职称,且具有伤残评定的知识
和经验。评定人享有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询问当事人、按照医学原
则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以及在专门知识不足或评定材料不足情
况下拒绝评定等权利。同时评定人员也必须履行对受伤人员进行检验
和记录,依法回避,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回答事故处理部
门提出的有关问题;保守案件秘密,及时作出评定结论等义务。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
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
终结后的 CT、X 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
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
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