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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中应当注意哪些新问题?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05 收藏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种新的问题:
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涉及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事关当事人重大权益,绝大多数原告都聘
请了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熟悉法律的亲友予以法律支持,表明当事人依
法维权意识强。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的增多,诉讼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
书提出异议的增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2 条规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 5 日内通知当事人
领取事故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改变了过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长
时间扣留事故车辆的状况,也促使利害关系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事故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以使其合法权益不致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4 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提出检验、鉴定的申请。但这
一规定仍然不能消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异议,因而促使当事人
在诉讼中要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特别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和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也相
应大幅度提高。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不能正确评估双方的过错
程度等,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
准,索赔数额一路飚升,增加了诉讼风险。
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案件审理周期
相对较长。此类案件诉讼主体众多,道路交通事故中,外地过境车辆发
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在少数,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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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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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责任认定困难,加大了案件的审理。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目前,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
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
涉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部
分案件诉讼期间延长,中止诉讼的案件增多。同时,有的诉讼案件当事
人因交通事故所致人体损伤较重,医疗期限较长,基于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扣留车辆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大多在医疗终结前提起诉讼。因
其没有医疗终结,无法进行伤情鉴定,当事人往往要求中止诉讼,待医
疗终结后再恢复审理,由此使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期间延长。
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影响当事人
权益和司法权威。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
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案件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该类案件的肇事者多属于低收入阶层,平
时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动辄
过万。另外,还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
查找;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客观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
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置法律于不顾,以隐藏、
转移、变卖财产、远走他乡等方法逃避赔偿义务,甚至以暴力、威胁或其
他方法阻碍法院执行职务,特别是一些未办过户手续的肇事车的所有
者,因承担垫付责任而成为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义务;有的申请人
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充分地举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
线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