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 1 月份卖了一套房收取首付款 260 万,5
月因客户原因按揭办不下来,客户退房,我公司扣留 10 万违约金,退还客户 250
万元。请问:5 月我公司营业税应冲抵 13 万(260*5%)还是 12.5 万(250*5%)?
也就是说这 10 万算不算未履行合同违约金?要不要交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
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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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疑难 5 0 0问
房地产企业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客户退房,实质上您公司并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原来按照预收款
260 万缴纳的营业税 13 万元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
纳营业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申请退税或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