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1988]11 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
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
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
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