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总公司印章):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总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加盖总公司及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出租方与总公司签订租房协议,总公司出具无偿使用证明提供给分公司使用。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原件)及身份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7、前置许可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无前置则不需要)
备注:分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在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信等多种方式,佛山工商注册提供办公地址托管,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请看: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上海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偿公司债。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财产不能债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如果公司完全不能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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