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迁移、迁入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i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i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i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i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i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解: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指i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镇江竹君财务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镇江注册公司代理,或者由其指i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收费标准: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镇江注册,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代理申请营业执照
第i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i定(委托)书》,镇江注册各类公司,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i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镇江注册咨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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