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条 【经理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
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和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
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
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