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209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
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批准】国有独资
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