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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
    2019-02-21 信息编号:742246 收藏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
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
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监
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三) 项规定的
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
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册的影响】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
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
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
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
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
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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