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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转让
    2019-02-21 信息编号:742256 收藏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可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转让股份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
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
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
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
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
他限制性规定。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第一百四十三条 【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示催告程序】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
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
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
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
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开制度】上市公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
权的配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
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与监事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 司 债 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条件】本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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